|
解讀化妝品新規-這將會是注重品質化妝品代加工廠家的福音發表時間:2021-12-17 14:29作者:化妝品OEM 11月5日,國家藥監局化妝品監管司發布征求意見稿,針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中關于化妝品備案和化妝品功效宣稱相關條例進一步細化。 這意味著化妝品注冊人與備案人,都將面臨新的挑戰與機遇。 對消費者來說,品牌商宣稱的產品功效更具科學性與準確性,切實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從根源上推動了化妝品產業的健康發展。 目前,功效宣稱方面提出依據可以是相關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功效評價材料,這對化妝品產品宣稱是不夠客觀的,需要國家監管部門與行業機構共同推出努力推動統一化妝品功效的評價標準與方法,才能“真正”做到化妝品的功效宣具有應當有的科學依據。這其實大勢所趨的,規定化妝品功效宣傳要有充分的科學依據,禁止明示或暗示有醫療作用,避免給消費者造成誤解。 以后,產品開發經理和文案,難度可是越來越高了。 我們根據 征求意見稿 ,提煉出了這九項主要內容: 1. 負責人需對功效宣稱負責,功效宣稱將在專門的網站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2. 功效宣稱需在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評價,機構需對功效宣稱的真實性、可靠性負責; 3. 產品宣傳提及國外專利技術以體現產品質量及功效將在備案時被駁回; 4. 能夠利用感官直觀識別的功效或簡單的物理遮蓋、附著、摩擦等方式產生效果可直接在標簽標識功效宣稱; 5. 保濕、護發功效可通過具體文獻證明、數據分析或功效試驗等進行功效宣稱評價、并公布; 6. 具有抗皺、緊致、舒緩、控油、去角質(非物理作用)、防斷發、去屑功效,以及宣稱溫和(如無刺激)或量化指標(如功效保持時間、統計數據等)的化妝品,需通過功效評價試驗,可以同時結合文獻或數據分析結果,進行功效宣稱評價、并公布; 7. 祛斑美白、防脫發、防曬、祛痘、滋養、修護功效或較強特定宣稱的功效宣稱必須通過人體功效評價試驗進行功效宣稱評價,并公布; 8. 特點宣稱的化妝需通過消費者使用測試或人體功效評價試驗進行功效宣稱評價,并公布; 9. 新功效宣稱評價分兩種情形 1)有規定試驗方法的,按照標準進行分體功效評價試驗,并出示報告; 2)無規定試驗方法的,需委托兩家以上檢測機構進行驗證后開展功效評價試驗,同時需在評價報告中闡明有效性以及可靠性參數。 中國的化妝品和護膚品市場可以說有這樣三個特點: 第一個:市場容量巨大; 第二個:市場潛力巨大; 第三個:競爭壓力巨大。 被稱為“美學經濟”的中國美妝護膚市場,經過20多年的迅猛發展,現今已經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 面對這樣大的一塊蛋糕,各路商家為了爭奪市場份額,殺得頭破血流,各種手段層出不窮。 生活在這樣一個信息大爆炸,信息大整合,信息透明化的時代里,也為品牌商帶來了不小的壓力,但同時也直接提高了研發團隊的研發能力,越來越多安全又有效的成分被開發,中國“美學經濟”愈演愈烈。 最后,同為OEM化妝品廠家的一份子,君研生物一直都在做好自己,做更好的自己。堅守我們最初所堅守的,不忘初心,方得始終! |